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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ESCOLAS CATÓLIC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ATHOLIC SCHOOL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存續期與會址

從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之社團組織,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367號。

第三條: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機構,其宗旨為:

(一) 推動澳門天主教教區之公教教育,並在主教的指導下,完整培育及傳播褔音;

(二) 增進會員及天主教學校間之合作與團結;

(三) 在公共事務上代表會員及天主教學校;

(四) 研究會員及天主教學校所提出之各項問題與困難,尋求合宜之解決辦法;及

(五) 關注教育及青少年問題並向當局提出意見。

第四條:會員入會

一、凡在澳門政府註冊之天主教學校的校長/學校代表,認同本會之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及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各天主教學校之校長及一名學校代表得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得就上述學校代表之名額進行調整。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 遵守本會會章,以及執行和服從一切決議事項;

b) 維護本會之權益與信譽;及

c) 定期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 就會內各機關成員之選舉,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其中參與討論與表決;

c) 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d) 參與本會所辦之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種優惠與福利;及

e) 按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處分會員

違反會章或惡意破壞本會聲譽與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和監事會決議通過後,按事件之嚴重程度,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會員退會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福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之款項。

第九條:會員資格之失效

本會之會員及各機關據位人在位期間,必須維持本章程第四條所規範的入會資格;倘會員或各機關據位人在喪失有關資格後,經理事會建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得宣告該會員的會員資格失效。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會內機關

第十條:本會組織

本會之內部機關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一條:組織選舉

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均須在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節: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 本會之會員以在澳門註冊的天主教學校之校長或受委任人代表,但下款規定之情況除外。

三. 有不同校長之【學部】,均視作不同之學校。

四.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之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履行職務時替代之;秘書則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記錄。

五.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之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六. 澳門天主教教區主教或其代表有權列席會員大會。

七. 會員應每年繳交會費,數目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召集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按章程之規定召集,須在所建議之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首次召集之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數目少於法定人數,則第二次召集之會議日期須在相隔不少於七天之後,屆時只需有不少於三份之一的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之舉行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之議決。

四. 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一人一票之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五.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不可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會員大會之權限尤其包括如下:

a) 釐訂會務方針及決定重大事情;

b) 選舉產生各機關的成員;

c) 通過內部規章;

d) 通過、制訂及修改會章;

e) 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賬目,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及

f) 開除會籍。

二、會員大會之決定,所有會員及其所代表之學校均應接受。

第三節: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組成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 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秘書一名或以上、財政一名、公關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 膺選為理事者應接受有關職務,作為對本會之服務,除非有特殊理由,並為會員大會所接受者,不得拒決被選職務。

四. 於履行職務時,理事會之成員得將有關權力授權予他人行使,尤其包括於投票權,但必須事先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運作

一.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得五名或以上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的會議日期前三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等,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 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c) 批准入會和退會的申請;

d) 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e) 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f) 制定及提交本會之工作年報及當年的賬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g) 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h) 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之名譽會長、擔任顧問及名譽會員,以及聘請法律顧問,但須提請會員大會確認;

i) 組織工作小組;

j) 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會內部門負責的事宜;

k) 理事會應盡力實現本會宗旨;

l) 理事會應運用會員大會授與之權力去為會員學校服務;

m) 會員學校理應與理事會合作,接受其建議與決定;及

n) 就各天主教學校之會員名額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理事長之特定職權為:

a) 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

b)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 與秘書一同準備議程及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d) 在理事會議表決中,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等時,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e) 對外代表本會,有需要時可委派代表;

f) 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及

g) 簽署一切符合本章程規定範圍內之文件,並得從中可釐訂細則及條件。

第十九條:副理事長之特定職權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並與理事會各成員緊密聯繫;及

b) 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秘書之特定職權

秘書之特定職權為:

a) 保管本會之各項文件;

b) 保存各種會議紀錄,並宣讀或寄發給理事會各理事;

c) 紀錄及確認會員大會中的出席會員;

d) 協助主持會議者準備會議議程;

e) 準備並寄發有關會議之通告及建議;及

f) 依指示負責各類通訊,但由已指定理事負責者例外。

第二十一條:財政之特定職權

財政之特定職權為:

a) 負責收入、保管及支出本會所有款項,編寫詳盡之財政紀錄;

b) 一切收支均依理事長之指示進行;

c) 保管本會財政,並對大會作報告;

d) 在會議中作財政簡報;

e) 所有支票均應由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當中一人,連同財政聯合簽署並加蓋本會印章。

第二十二條:公關之特定職權

公關之特定職權為與各會員學校保持緊密聯絡及有需要時與外界聯絡。

第二十三條:文件之簽署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及任何一名理事聯署方能生效。

第四節: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組成。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的運作

一.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則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票方能通過。

三. 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之票數相等,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a) 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c)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情況;

d) 定期審查本會之賬目和核對本會之資產;及

e) 就理事會所提交之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收入

本會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與團體及企業之捐助。

第二十八條: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益、資產及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二十九條:財務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賬簿呈交會員大會查核。


第四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三十條: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本會章程之修改權及本會之解散權為會員大會獨有,為此目的而召開之會員大會除須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之四分之三與會成員之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特別目的而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獲得不少四分之三全體會員之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本會之資產處理方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二條: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以適用之現行法例補充。